中国共产**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组工作,加强和改善*的领导,提高*的执*能力,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组是*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的领导,保证*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依据*章和其他*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组管*治*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组的活力和*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组织领导。*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组工作的领导。*委组织部门负责*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机关、*协机关,经本级*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组。

 

县级以上*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组。

 

第六条 *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的*委员会或者本级*的地方委员会审批。*组不得审批设立*组。

 

已设立*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组的,由*组报本级*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组条件的,*的*委员会或者本级*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的*委员会或者本级*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组设*,必要时可以设副*。

 

*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组*的,*组*、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组*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组成员一般设3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组成员除应当具备*章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龄。

 

*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组的*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组的,其下级单位*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组决定。企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组应当认真履行*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贯彻落实**和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组、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组织和*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组应当贯彻*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组应当贯彻*管人才原则,按照**和上级*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和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组应当认真履行*要管*、从严治*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建工作责任制。*组*应当履行抓*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作。

 

*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组应当认真履行*风廉*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治纪律和*治规矩。严肃*内*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风廉*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组的单位*组,可以领导分*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组、*机关*组、*协机关*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组、*协*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组或者本级地方*委请示报告*的工作。

 

第十七条 *组*主持*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组会议,组织*组活动,签发*组文件。

 

*组副*协助*组*工作,受*组*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组*空缺时,上级*组织可以指定*组副*或者其他*组成员主持*组日常工作。

 

*组成员根据*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组必须坚决执行**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权威,确保**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向批准其设立的*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和上级*组织以及上级单位*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及本单位*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组*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组成员代表*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组审定或者经*组*批准。

 

*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组会议形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组会议议题由*组*提出,或者由其他*组成员提出建议、*组*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员到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组会议可以请不是*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组织可以派员列席*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组成员对*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组*述职制度。批准设立*组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组*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组的*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委有关工作部门、*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组织和*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上级*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责任,造成本单位*组织软弱涣散、*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风廉*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精神、*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精神、*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组*的相关责任。

 

*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纪*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委,是指根据*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委,是*组性质的*委,由上级*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委的其他单位。

 

*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的*委员会或者本级*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委的设立和撤销。

 

*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风廉*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组(*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组(*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商*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6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组(*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