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治协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领导下,中国共产*同各民主*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和国家大*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治协商是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国共产*同各民主*派、无*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协商;

(二)中国共产*在人民*协同各民主*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协*治协商。

第四条 *治协商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领导下的*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坚持*治引领、凝聚共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对*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治协商工作大*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治方向。

**组织开展*层面的**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协依照《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治协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委在*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关于*治协商工作的方针*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组织做好*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治协商工作纳入*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开展**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协做好*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派、无*派人士提高*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八条 *委统战部在*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关于*治协商工作的方针*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委、同级*委工作要求;

(二)受*委委托,组织开展**协商,向*委请示报告**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委交办的*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协*组在人民*协*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关于*治协商工作的方针*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委、同级*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协*治协商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委报告;

(三)加强*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员委员在*治协商中的*治引领作用;

(四)完成*委交办的人民*协*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派;

(二)无*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加**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协*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

(一)民主*派;

(二)无*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协*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列入*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

(二)国家方针*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治协商活动筹备

第十四条 各级*委加强对*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协商和人民*协*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第十五条 **协商年度计划由*委办公厅(室)会同*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派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委办公厅(室)会同*委统战部,根据**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派组织负责同志、无*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协*组就人民*协*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委和*支持*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机关在*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委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协*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

第五章 *治协商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委应当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开展。

在*治协商活动中,应当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加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协商:

(一)会议协商。*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派组织负责同志、无*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

(三)书面协商。*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支持*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协*治协商:

(一)全体会议。**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协全体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委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协全体会议,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题议*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和*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

(三)专题协商会。*委和*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

(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由*协*或者副*、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

第六章 *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委办公厅(室)会同*委统战部梳理汇总**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条 *协*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协*治协商活动成果,重要协商活动成果报送*委。*委和*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委和*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协办公厅(室)。

第七章 *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治协商工作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治协商有关工作。

完善*委、*、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创造条件。

*委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派成员、无*派人士和*协委员参加*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派组织负责同志、无*派代表人士参加。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派组织、无*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民主*派、无*派人士在*协参与国家方针*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派以本*派名义在*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